为深刻吸取浙江省天台县“2•5”重大火灾事故教训,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。公安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《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》,要求在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必须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。
根据公安部、国家认监委、国家质检总局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(总局2011年第55号公告)的要求,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获得国家消防强制性认证证书(即消防CCC证书),否则不得出厂、销售。
部分内容节选如下:
四、电气安全
(一)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,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置在汗蒸房外,且应安装在不燃原料上。
(二)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,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路不应合用回路,其配电线路出线开关均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护设置。
(三)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定期对电加热设施及其线路、管路进行维护保养、检测。
(四)电加热汗蒸房应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,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。
(五)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。